江西省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西省钢结构行业工程技术与项目组织管理专业人员的作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使江西省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为江西钢协)在社会文明、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资深专家三个层次。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工作机构,专家库是专家委员会的基础和支撑,资深专家是专家委员会的顾问和参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为专业人才资源库,成员在江西钢协吸收的个人会员中产生。江西钢协秘书处建立专家库档案,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产生,总数原则不超过 40 人。每五年一届,与协会同届。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工作进展和市场需求情况逐步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江西省钢结构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按江西钢协科技活动工作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创建江西钢协技术服务平台,管理经江西钢协批准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在江西钢协网站上建立并完善行业的技术信息库和专家信息库。
第十条 发挥行业专家作用,为政府、企事业提供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技术管理咨询、课题论证、科技鉴定、标准制定、培训教育、 评估评审及技术攻关、技术资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比赛、技能比武等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参与江西省钢协开展的工程项目评优评奖活动,并参与现场考察、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组织推广应用“四新”技术,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为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家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钢结构科研、教学、设计、制造、安装、施工、管理、检测、监理等各方面实际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经验和业绩。
第十五条 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治学严谨,工作踏实、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省级本专业 D 类高端人才,或副高级技术职称,或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行业专业大师、或正高级技术职称,或担任大型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总工程师及以上职位,或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 70 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资深专家应是年龄在 60 岁以上的资深教授、学者、行业突出贡献者。
第五章 产生办法
第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个人报名申请与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协会秘书处按条例办法初审,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确认。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初审意见,经专家委员会投票(到会专委会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同意,并提交协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资深专家由协会会长提名,经会长会议审批确认。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专家库专家、资深专家名单在江西钢协网站、江西钢协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布,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江西省钢协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成员有权享受江西钢协相关信息;有权向江西钢协提出各种建议;有权参与江西钢协组织的技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有义务接受江西钢协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有义务向江西钢协网站和公众号、刊物提供行业的相关信息,撰写相关学术论文;有义务执行江西钢协各项规章制度。不称职者江西钢协将免除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库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以江西钢协专家委员会名义进行技术咨询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专家在工作中付出的劳动,根据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证书》如遗失,需提出申请后补发新证,同时在江西钢协网站和刊物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江西省钢结构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 2024 年 7 月 13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