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省钢结构协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根据《江西省钢结构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如下范围:
1、协会办公经费及日常管理;
2、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工作会议:
3、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4、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5、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6、奖励优秀会员单位、个人和优秀管理人员;
7、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会 长单位:30000元/年
副 会 长单位:10000元/年
理 事单位:8000元/年
会 员单位:20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预交,本会向会员单位发出下一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按本会指定的银行帐号缴付,会员拒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费使用须经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综合党委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常务理事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